

深圳实验学校俞国雄“老师“诱奸事件
4月12日晚,深圳实验前杂志sunrise旭7公众号公开举报书,后在三小时内被删帖。(目前,实验公关依然在各大社交媒体上持续发力)
举报书内容包括俞国雄诱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校外非法收费补课,其妻子对其行为疑似包庇,并对学生进行长期PUA等。
原文和截至当晚8:54被删帖的记录。
举报信原文
举报信附件(相关条文与俞的开除文件)
任职记录
来着深圳实验学校公开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与现有处罚
2024学年下半学期,收到相关信息后,学校对俞国雄予以开除且永不录用的处分。(此为教育系统内对个人的顶格处分)
教师法相关规定详见举报信附件。
刑法相关规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校方聊天记录与内部会应。
事发当晚,校方召开行政会议,并联系本校学生删帖。
实验学生发声
事发后,学生间进行讨论与澄清。
网友发声
事件公开后,简中互联网网友在国内外社交媒体上热烈发声。
媒体报道
令人欣慰的的是,在广大网友的努力下,终于有官媒开始报道此事件。同时根据广东台深圳记者站的消息,校方对此进行了回应。
截至2025年4月15日10:33,该话题已经登至抖音深圳榜TOP3(如下图)
请各位客观看待,深圳实验学校本身是一所非常优秀的学校,里面的老师和同学也都非常努力。
希望大家知道:实验绝大部分的老师们都用自己最大的努力和诚意在尽心尽力地教书,他们都是认真负责师德高尚的好老师!老师们的呕心沥血不该被其中一个人恶劣的行为所抹黑,他们也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请大家理性发声,给予其他实验教师与学生应有的尊重!
我本人也曾在中考前考虑报考深实验,欢迎各位报考深圳实验学校!